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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信息来源于:常德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10/4/21
公安局: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15个工作日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6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申报条件: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1、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接受培训、就业、就学、旅游,进行文体交流、治病、奔丧、诉讼、处理产业等其他类活动。二、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续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8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的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事项类别: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出入境外部大厅
决定机构:市公安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7256110)
咨询渠道:0736-7958023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政治学习时间,不接待。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乘车路线:乘5路车至市公安局下
办理程序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的意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往来港澳通行证 》及签注(制证时间不计入决定时限);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负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打分排队,公布结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见打分标准表)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3、公布发证名单。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限定名额,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15天,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时限:即时。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往来港澳通行证 》及签注(制证时间不计入决定时限);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申请表格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doc

申报资料 1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必需
2 港澳关系人身份证件资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必需
3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提交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张;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必需
4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必需
5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必需
6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必需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依据 / 备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100元 / 证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50元 / 证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一次一地签注 20元 / 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三个月多次签注 100元 / 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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